(2013年5月9日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和科研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科办〔2012〕3号),结合公司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指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院系(以下简称“院系”),下文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均以第一负责人为责任人;承担教育任务的研究所、专业学院,按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专业学院应按学年度向国科老员工处备案填报《研究所涉及危险化学品员工备案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对采购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用途进行审核、备案。
第六条 教务处和科研处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负有监管责任,督促检查实验室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应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负责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和废弃物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反应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登记、存放和处理方法等)和应急处置预案;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制备、储存、使用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指导)教师、员工和实验员等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应了解和掌握所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技能,应了解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熟悉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入实验室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安全。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 员工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随时监管查看实验过程,对易出现事故的实验要提供具体操作程序并现场指导;使用有剧毒、高爆炸、神经毒性等特征的化学品的实验过程,(指导)教师必应一直在场,并如实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及涉及师生登记备案制度。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分别按学年度登记备案《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备案表》、《学院涉及危险化学品教师、员工备案表》,每年9月更新。
集团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部门责任人,应负起管理责任;《学院涉及危险化学品教师、员工备案表》内的教师和员工,方可参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及废弃物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需要采购剧毒、高爆炸、神经毒性等化学品的,应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或实验室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审定签字,经所在院系审批,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备案,安全工作主管校领导审批,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方可采购。其他药品购买需要实验室负责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批,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采购方式购买。
第十三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部门采购。
第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妥善存储危险化学品,并由具备危险化学品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实行出入库核查、登记,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领用量。有剧毒、高爆炸、神经毒性等特征的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如实记录储存的剧毒品、高爆炸品、神经毒性药物等化学品的数量、流向,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丢失或者被盗。发现丢失或者被盗,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并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剧毒品、高爆炸品、神经毒性药物等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应事先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并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备案。严禁随意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回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基本物性及警示标注,防止回收中发生意外。其中剧毒化学品残液,应衍生处理(如氧化或分解处理等)后才能作废液处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交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统一处理。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单位或部门,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
第二十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或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调查处理。对涉及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法律责任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